中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一度试图以超常速度向“共产主义”过渡,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及最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一直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当然,纸上的东西绝不等同于现实,中国现实中,《宪法》历来处在可有可无的地位,因此,即便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恢复了《共同纲领》曾经使用的“私有财产”概念,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种由宪法所承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改革开放搞了30年多后,基本上仍是一句空话。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众的“私有财产”得不到任何保护(那是土匪乱世才可能发生的事),但我们仍然要说宪法的规定是一句空话,因为私有财产是否收到保护,主要应该看当私有财产面对公权力尤其与其冲突的时候,能否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和保护,遗憾的是,现在的中国,我们看不到这样的保护存在。
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程度,规模最大的可能当属各地非法侵占土地、强制拆迁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巧取豪夺,但有人为此辩护说如果没有雷厉风行的强制拆迁,中国就没有今天的发展速度和效率,姑且不论这样的辩护多么可笑,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对于公民财产的肆意掠夺,并不仅限于土地、拆迁领域,考察山西煤商财产受侵的过程,也许可以更为清楚地看清权力与私有财产的关系。
我所说的山西煤商是指全国各地到中国第一大煤炭供应产地——山西投资的民间商人,大约在2008、2009年,在减少矿难事故的理由之下,这些民间投资被山西官方赶出了煤炭开采领域(但事故并未因此减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民间资金充足的浙江省,2009年,大约500家浙商投资的煤矿被强迫“改制”,按照当时的政策,这些投资人要么将煤矿财产折价入股“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要么由接手国有企业提供经济补偿,出于利益保护的考虑,绝大多数外来商人选择了接受国有企业补偿,从而被迫退出了煤炭生产,而当时正是煤炭价格上涨的时期,对于接手的国有企业来说,几乎不存在任何经营风险。
按照当时的协议规定,山西方面的国有企业应该在2009年年底前付清补偿款,但多数商人只拿到大约一半的补偿金。在中国社会“欠钱是大爷”的经济规则之下,可想而知这些被迫离开的商人假如没有强大的靠山要讨回他们的财产有多么艰难。据《凤凰周刊》报道,截止目前,仅投资山西煤矿的浙商就有250亿补偿款没有拿回来。他们通过个别协商、送礼求情、给中央写信、恳求省政府出面等方式,要求山西方面付清补偿款,却收获甚微,原因是参与煤矿改制整合的国有企业资金不足,连满足必要的企业改制扩建都困难,当然也就不会拿出钱来归还欠债,不仅如此,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山西煤改政策又做调整,试图以所欠原投资人的补偿款入股这些国有企业下设的子公司,转了一个大圈子,山西地方政府又把来投资商“留”住了。可是,经过这一番“折腾”,还有哪一个外来投资商敢在山西玩呢?
这个煤矿“改制”的闹剧清楚不过地说明:在权力面前,私有财产保护不过是一句空话,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民间投资在权力面前的无奈和无助,当然会体现在“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缺失上面,这些外来投资者也曾试图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但他们发现,有关煤改的诉讼,管辖地法院均不受理。这一“不受理”,彻底暴露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虚伪。当政策高于宪法的时候,谁把宪法当真谁就是傻子。
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维权的法律依据,山西方面的权力再大,也不能公开否认宪法的权威,因此我认为,受到侵害的民间投资人有必要考虑依据宪法和法律公开进行维权活动。面对山西官方,个体维权的成本高,成功可能低,抱团维权的力量则可能引起最高权力的关注,因而希望更大,说到底,当今中国,权力还是决定性的,最高权力的介入有时可以为维权带来一线希望,尽管这样的几率实在太低。
最近,中国驻英大使刘晓明接受采访说中国不是共产党国家,但是除了共产党国家,谁会对私人财产和民间投资采取这种“共产主义”的态度呢?这些民间投资人的遭遇和暴力拆迁一样,清楚地让我们看到权力的蛮横,以及权力对私有财产的轻蔑和予取予夺的态度,因此,当我们看到众多民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并向国外转移资产的时候,也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